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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花易數 - 卷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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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用生剋篇之一 變通之道,不可也。易者,變易而已矣。至如今日觀梅復得革兆,有女子折花,異日果有女子折花,可乎。今日算牡丹得姤兆,為馬所踐,異日果為馬所踐毀,可乎
。且兌之屬,非止女子。乾之屬,非止馬。謂他人折花有毀,皆可切驗之真,是必有屬矣。嗟乎!占卜之道,要變通。得變通之道者,在乎心易之妙耳!
餘皆仿此。
吉。則詳審卦辭,及剋用體應之類,以斷吉凶也。要在圓機,不可執。
有雷聲,若冬月占得震,以理論之,冬月豈有雷聲,當有風撼震動之類。既知以上數條之訣,復明乎理,則占卜之道無餘蘊矣。 故不必用《易》書之辭,專以卦斷。後天則以先得卦,必用卦畫,辭後之《易》也。故用爻之辭,兼《易》卦辭以斷之也。又後天起卦,與先天不同,其數不一。今 人多以坎一、坤二、震三、巽四、中五、乾六、兌七、艮八、離九之數為用。蓋聖人作《易》畫卦,始以太極、兩儀、四象、八卦加一倍,數自成乾一、兌二、離三 、震四、巽五、坎六、艮七、坤八。故占卜起卦,合以此數為用。又今人起後天卦,多不加時,得此一卦,止此一爻動,更無移易變通之道。故後天起卦定爻必加時 而後可。又先天之卦,定事應之期,則取之卦氣,如乾、兌則應如庚、辛及申金之日,或坤為戌、亥之日時,兌為酉日時。如震、巽當應於甲、乙及支木之日,或震 取卯,巽取辰之類。後天則以卦數加時數,總之而分行臥坐立之遲速,以為事應之期。卦數時類,應近而不能決諸遠者,必合先後之卦數取訣可也。又凡占卦中決斷 吉凶,其理洞見,止於全卦體用生剋之理,及參《易》辭,斯可矣。今日以後天卦,卻於六十甲子之日取其對方之魁,破敗亡滅跡等以助斷決。蓋曆象選時,並於《
周易》不相干涉,不可用也。 群陰剝陽之義顯然也。此理甚明,不必拘體用也。又若有人問:「今日動靜如何?」得地風升,初爻動,用剋體卦,俱無飲食矣,而亦有人相請,雖飲食不豐而終有 請,何也?此人當時必有當日之應,又有「如何」二安帶口,為重兌之義。又有用不生體,互變生之而吉者,若少年有喜色,占得山火賁是也。又有用不生體,互變 俱剋之而凶者,如牛哀鳴占得地水師是也。蓋少年有喜色,占則略知其有喜,而《易辭》又有「束帛戔戔」之吉,是二者俱吉,互變俱生,愈見其吉矣。雖用不生體 不吉,不為其害也。牛鳴之哀,則略知其有凶,而易爻復有「輿屍」之凶,互變俱剋,愈見其凶。雖用爻不剋,不能掩其凶也。蓋用《易》斷卦,當用理勝處驗之,
不可拘執於一也。 易之訣,而後占事之訣,疑始有定。據驗則驗。如繇基射的,百發百中。其要在於分體用之卦,察其五行生剋、比和之理,而明乎吉凶悔吝之機也。於是易數之妙始
見,而《易》道之卦義備矣。乃世有真實,人罕遇之耳。得此者,幸甚秘之! ,用卦為事,互卦為事之中間,刻應變卦為事之終。應體之卦氣宜盛不宜衰。盛者如春震、巽、秋乾、兌,夏離,冬坎,四季之月坤、艮是也。衰者,春坤、艮,秋
震、巽,夏乾兌,冬離,四季之月坎是也。 體火剋,火體水剋之類。體用之說,動靜之機,八卦主賓。五行生剋,體為己身之兆,用為應事之端。體宜受用卦之生,用宜見卦體之剋。體盛則吉,體衰則凶。用 剋體固不宜,體生用亦非利。體黨多而體勢盛,用黨多則體勢衰。如卦體是金,而互變皆金,則是體之黨多。如用卦是金,而互變皆金,則是用之黨多。體生用,為
之洩氣,如夏火逢土,亦洩氣。
;用生體,有進益之喜。體用比和,則百事順遂。又卦中有生體之卦,看是何卦。
夏占離多而無坎,則亢旱炎炎。冬占坎多而無離,則雨雪飄飄。 為風撼雷動之應;艮為山雲之氣,若雨久,得艮則當止。艮者,止也,亦土剋水之義。兌為澤,故不雨亦陰。夫以造化之辨固難測,理數之妙亦可憑,是以乾象乎天 ,四時晴明;坤體乎地,一氣慘然。乾、坤兩同,晴雨時變。坤、艮兩並,陰晦不常。卜數有陽有陰,卦象有奇有偶。陰雨陽晴,奇偶暗重。坤為老陰之極,久晴必 雨;乾為老陽之極,久雨必晴。若逢重坎重離,亦日時晴時雨。坎為水,必雨;離為火,必晴。乾、兌為金,秋明晴;坎之水,冬雪凜冽;坤、艮之土,春雨澤,夏 火炎蒸。《易》曰:「雲從龍,風從虎」。又曰:「艮為雲,巽為風。」艮、巽重逢,風雲際會,飛沙走石,蔽日藏山,不以四時,不必二用。坎在艮上,布霧興雲 ,若在兌上,凝霜作雪。乾、兌為霜雪雹霰,離火為日電虹霓。離為電,震為雷,重會而雷電俱作。坎為雨,巽為風,相逢而風雨驟興。震卦重逢,雷驚百里。坎爻 迭見,潤澤九垓。故卦體之兩逢,亦爻象之總斷。地天泰,水天需,昏蒙之象。天地否,水地比,黑暗之形。爻純離,夏必旱,四季皆晴。爻純坎,冬必寒,四時必 雨。久雨不晴,逢艮必止。久晴不雨,得此亦然。又若水火既濟、火水未濟,四時不測風雲;風澤中孚,澤風大過,三冬必然雨雪。水山蹇,山水蒙,百步必須執蓋 。地風升,風地觀,四時不可行船。離在艮上,暮雨朝晴,離互艮宮,暮晴朝雨。巽、坎互離,虹霞乃見,巽、離互坎,造化亦同。又須推測四時,不可執迷一理。
震、離為電、為雷,應在夏天,乾、兌為霜、為雪,驗於冬月。天地之理大矣哉!得斯文者,當敬寶之。
凶;復究盛衰,以明休咎。
安穩。如有生體之卦,即以前章人事占斷之。
吉利。
諧。若體用比和,則彼此相就,良配無疑。 母難保。用生體,利於母;體生用,利於子。體用比和,生育順快。若欲辨其男女,當於前卦審之。陽卦陽爻多者則生男,陰卦陰爻多者生女。陰陽卦爻相生,則察
所占左右人之奇偶以證之。如欲決其日辰,則以用卦之氣數參決之。所謂卦之氣數者,即看何為用卦,於八卦時序之類次之。
兌則有食。無坎無兌,則皆無。兌、坎生體,酒肉醉飽。欲知所食何物,以飲食推之。欲知席上何人,以互卦人事推之。 意。欲知名成之日,生體之卦氣詳之。欲知職任之處,變卦之方道決之。若無剋體之卦,則名易就,止看卦體時序之類,以定日期。若在任占卜,最忌見剋體之卦,
如卦有剋體者,即居官見禍,輕則上司責罰,重則削官退居。其日期,看剋體之卦氣者,於八卦所屬時序類中斷之。
定之。欲知破財之日,剋體卦氣定之。 稼穡之處,或土窖穴藏之所,或瓦器方器之中。震則尋於東方,或山林之所,或叢棘之內,鐘鼓之傍,或鬧市之地,或大途之所。巽則尋於東南方,或山林之所,或 寺觀之地,或菜蔬之園,或舟居之間,或木器之內。坎則尋於北方,多藏於水邊或溪井溝渠之處,或酒醋之邊,或魚鹽之地。離則尋於南方,或皰廚之間,或爐冶之 傍,或在明窗,或遺虛室,或在文書之側,或在煙火之地。艮則尋於東北方,或山林之內,或近路邊,或岩石傍,或藏土穴。兌則尋於西方,或居澤畔,或敗垣破壁
之內,或廢井缺沼之中。 體者,雖藥無功。若體逢剋而乘旺,猶為庶幾。體遇剋而更衰,斷無存日。欲知凶中有救,生體之卦存焉。體生用者,遷延難好;用生體者,即愈。體用比和,疾病 易安。若究和平之日,主卦決之。若詳危厄之期,剋體之卦定之。若論醫藥之屬,當看生體之卦。如離卦生體,宜服熱藥;坎卦生體,宜服冷藥,如艮溫補;乾、兌
涼藥是也。 或乘正之邪神。坤則西南之神,或曠野之鬼,或連親之鬼,或水土�堛壑妖哄A或犯方隅,或無主之祟。震則東方之神,或木下之神,或妖怪百端,或影響時見。巽則 東南之鬼,或自縊戕生,或枷鎖致命。坎則北方之鬼,或水旁之神,或沒溺而亡,或血疾之鬼。離則南方之鬼,或猛勇之神,或犯灶司,或得衍於香火,或焚燒之鬼 。或遇熱病而亡。艮則東北之神,或是山林之祟,或山魈木客,或土怪石精。兌則西方之神,或陣亡之鬼,或廢疾之鬼,或刎頸戕生之鬼。卦中無剋體之卦者,不必
論之。 死無疑矣。以春夏秋冬四季推之,更見詳理。」又曰:「第三爻動,坤變艮土,俱在生體之義,不問互卦,亦斷其吉無疑。」又曰:「第四爻動,乾變巽木,金木俱 有剋體之義,互吉亦凶。木有扛屍之義,金為磚槨之推。是必定之推,必定之理。」又曰:「第五爻動,乾變離,反能生體,互變俱生體,是其吉無疑。更有吉兆則 愈吉。其斷明矣。」又曰:「第六爻動,乾變兌,則能泄體,互見巽、艮,一凶一吉,其病非死必危。亦宜看兆吉凶,吉則言吉,凶則言凶。此斷甚明。餘卦皆仿此
斷,則心易無不驗矣。」
用,非為失理,或因官有所喪;用生體,不止得理,或因訟有所得。體用比和,官訟最吉。非但扶持之力,必有主和之義。
昌。 天之《易》也。乃夫慮端一起,事根忽萌,物之著心,如雲之蔽室,如塵之蒙鏡,斯時也,汩沒茫昧,而向之《易》存吾心者,泯焉爾。故三要之妙,在於運耳、目 、心三者之虛靈,俾應於事物也,耳之聰,目之明,吾心實總乎聰明。蓋事根於心,心該乎事,然事之未萌也,雖鬼神莫測其端,而吉凶禍福,無門可入。故先師曰 :「思慮未動,鬼神不知;不由乎我,更由乎誰?」故事萌於心,鬼神知之矣。吉凶悔吝有其數,然吾預知之,何道歟?必曰:「求諸吾心易之妙而已矣。」於是寂 然不動,靜慮誠存,觀變玩占,運乎三要,必使視之不見,吾見之;聽之不聞者,吾聞之;如形之見視,如音之見告,吾之了然鑒之。則《易》之為卜筮之道,而《
易》在吾心矣。三要不虛,而靈應之妙斯得也。是道也,寓至精至神之理,百姓日用而不知,安得圓通三昧者,與之論歟! 澄慮,靜觀萬物,而聽其音,知吉凶,見其形,知善惡,察其理,知禍福,皆可為占卜之驗。如穀之應聲,如影之隨形,灼然可見也。其理出於《周易》「遠取諸物 ,近取諸身」之法。是編則出於先賢先師,采世俗之語為例用之者:鬼穀子、嚴君平、東方朔、諸葛孔明;繼而得者:邵康節、邵伯溫、劉伯溫、牛思晦、牛思繼、
高處士、劉湛然、富壽子、泰然子、朱清靈子。其年代相傳不一,而不知其姓名者不與焉。
物備矣。
,相貌皆衰。 人笑語,則陰喜相逢;女子牽連,則陰私見累。匠氏,主門庭改換;宰夫,則骨肉分離。逢獵者,得野外之財;見漁者,有水邊之利。見妊婦,則事蔭於內;遇瞽者
,則慮根於心。
閃失。偶攘臂者,爭奪乃得;偶下膝者,屈抑而求。
者,受人提攜;適挽手者,遇事牽連。 者,事務繁冗。圍棋者,眼目眾多。妝花刻果,終非結實之因。書影描形,皆為裝點之類。絡繹將成,可以問職。筆墨俱在,可以求文。偶傾蓋者,主退權。忽臨鏡 者,可赴詔。抱貴器者,有非常之用。負大木者,有不小之財。升鬥宜量料而前,尺剪可裁度以用。見蹴球,有人發剔。開鎖鑰,遇事疏通。逢補器,終久難堅。值 磨鏡,再成始得。頑斧磨鋼者,遲鈍得利。快刀砍木者,利事傷財。裁衣服者,破後方成。造瓦器者,成後乃破。奕棋者,取之以計。張綱者,摸之以空。或持斧鋸
恐有傷,或滌壺觴恐有飲。或揮扇者,有相招之義。或汙衣者,防謀害之侵。
核流落主牽連。奇葩端的虛花,嘉果可以結實。
羊者,喜慶將臨,騎馬者,出入皆利。猿猴攀木,身心不定;鯉魚出水,變化不凡。繩拴馬,疾病難安;架陷禽,囚人末脫。
。春花秋月,雖無實而關景,夏綿冬葛,雖有用而背時。涼扇,多主棄捐;晴傘,漸逢閑廢。泡沙電光,虛幻難信;蛛絲蠶繭,巧計方成。
魚,鰥寡之象。人繼牛倒防失脫,人言犬中憂獄囚。一鬥入空門者,鬥爭。兩絲掛白木者,樂事。一人立門,諸事有閃。二人夾木,所問必來。
變通。
之理。活法更存乎方寸,玄機又在於師傳。縱萬象之紛紜,惟一理而融貫。務要相機而發,須要臨事而詳。
入道。用之久,可以通神。 得之,必以為祥。十應之決,遇金有不吉者,利刃銳兵,世謂兇器,三要得之,亦以為凶;十應之說,遇兵刃反有吉者。又若占產見少男,三要得之為生子之喜,十
應見少男則凶。占病遇棺,三要占之必死;十應以為有生意。例多若此,是占卜物者,不可無應也。 全凶則斷然凶。其內吉外凶,內凶外吉,又須詳理以斷吉凶,慎不可膠柱鼓瑟也。外卦十應之目,則有天時、地理及寫字等,其十一類之應,並以體卦為主,而隨其
所應以為用也。
,坤、兌為體則吉。雨雪為坎之時,震、巽為體則吉,離為體則不吉。雷風為震、巽之時,離為體則吉,坤、艮為體則不吉。此天時之應也。
並離為體則吉,而乾、兌為體則不吉。岩穴之地為艮、乾、兌與艮為體則吉,坎為體則不吉。此地理之應也。
象五行者,則以人事之紛,了見雜出,有吉有凶,此應則隨其吉凶而為之兆也。又觀其事則亦為某人。此人事之應也。
者,如木旺則土衰,土旺則水衰,水旺火衰,火旺則金衰,金旺則木衰。是故生體卦氣,宜值時之旺氣,不宜衰氣。如剋體卦氣,則宜乘衰。此時令之應也。 之位,在離則不吉。離為用卦,宜在離與坤、艮之位,在乾、兌二位則不吉矣。蓋宜在本卦之方,為用卦生之方,不宜受用卦剋也。若夫氣在之卦所在之方,又當審 之。如水從坎來,為坎卦氣旺。水從坤、艮來,則坎之卦氣衰。火從南來,為離卦氣旺,如從北來,則離之卦氣衰。餘皆仿此。大抵本卦之方,生為旺,受剋為衰。 宜以體卦參之。生體卦氣,宜受旺方;剋體卦氣,宜受剋方。此方卦之應也。又震、巽之方,不論坤、艮。坤、艮之方不論坎。坎方不論離。離方不論乾。乾、兌之
方,不論震、巽。以其寓卦受方卦之剋也。
象五行者,如烏鴉報災,靈鵲報喜,漁雁主有書信,蛇蟲防有毒害,雞唱為家音,馬嘶為動意。此動物之應也。
,事成;器之缺者,事敗。又詳其器物是何物,如筆硯主文書之事,袍笏主官職之事,樽俎之具有宴集,枷鎖之具防官災。百端不一,審其物器。此靜物之應也。
事,心領而意會之。如說朝廷遷選,可以求名;論江湖州郡,主出行;言爭訟之事,主官司;言喜慶之事,利婚姻。事緒不一,隨所聞以依之。此言語之應也。 象。若為體,參詳決之,如聞聲音有歡笑之聲,主有喜;悲愁之聲,主有憂;歌唱之聲,主快樂;怒號之聲,主爭喧。至若物聲,則鴉聲報災,鵲聲傳喜,鴻雁聲主
遠信,雞鳧之聲為佳音。此類推聲音之應也。
也。 理著於四聖之先。人心皆有《易》理,則於《易》也,占卜無所用卦,卦即《易》也。若得《易》卦爻,觀其爻辭,以斷吉凶悔吝,更為妙也,未嘗不用《易》。又 觀寓物卦數,起例之篇,止用內卦,不用外卦,何也?蓋泛泛起卦之訣,十應為傳授之訣。若觀梅例曰「今日觀梅得革,知女折花,有傷股」,明日觀梅得革,亦謂
女子折花,可乎?占牡丹例曰:「今日算牡丹為馬踐毀」,異日算牡丹亦為馬所踐,可乎?是必明其理。又於地風升卦,無飲食之兆而知有人相請。此要外應訣之。 用也。又次看應卦,亦用也。此合內外之體用也。然則不止一體一用,所謂體一用百也。生剋即分體用,則論生剋。生體則吉,剋體則凶,比和則吉,不必論矣。生 體多者則愈吉,剋體多者則愈凶。然此卦生體,諸卦有剋此卦者,彼滅其吉。此卦剋體,諸卦又有剋此卦者,稍解其窮。有生此卦者吉,有剋此卦者凶。此體用之生 剋,然卦之生剋,有不論體用者。如占天時,有震則有雷,有巽則有風,逢坎則有雨,逢離則晴。此一定之理。又有不然者,如論卦中乾、兌多,則震無雷,巽亦無
風,又必有此訣也,皆隱然外卦之意。如觀梅有女折花,算牡丹有馬踐,地風升有飲食兆。此又非外應之兆不能決也。 無非用也。學寓物者,得體用以為至術,十應則罕有之,後則三要以為全術。且謂體用自體用,三要自三要,遂以體用決吉凶,以三要為吉凶之兆。孰知三要、十應 、體用之致?嗚乎!體用不可無三要,十應不可無體用。體用、三要、十應,理無間然也。如此者,是謂心易之全術,而可以盡占卜之道也。又如乾、兌多則巽無風 ;坤、艮多則坎無雨;坎多,則離亦不晴。蓋以乾、兌之金,剋震、巽之木;坤、艮之土,剋坎水;坎水剋離火也。此又須通變而推驗之。又若占飲食,有坎則有酒
,有兌則有食。如遇坤、艮,則坎亦無酒,離值則兌亦無食。餘皆可以類推。故舉此二類,為心易生剋之例耳。 是也。凡占卜,體卦宜盛旺。氣旺而又逢生則吉,重遇剋則凶。若體衰而逢剋,則其凶甚矣。體衰而有生體之卦,則衰稍解。大抵體之卦宜旺,生體之卦氣亦宜旺。
剋體之卦氣宜衰。此心易論衰旺之訣也。 十應,如此則鮮見其有驗者。然十應罕有知者,如前「奧論」云:金銀為世寶,三要為吉者,若震、巽為體,則金剋木,反為不吉。兵刃為世凶,三要為凶者,若坎 為體,則金生水,反為不凶。占產見男子,謂有生子兆,設坎為體,少男為艮土,土剋水,產反不吉。占疾見棺必死,若遇離體,則木生火而反吉。似此之類,則內
卦不可無外卦,外卦不可無內卦。占卜之精者,無非合內外之道也。 待之。事物之動,各有其端,我則以一靜而測之。不動不占,不因事不占。占卜之際,察其群物之事,物動而凶者,兆吾卦之凶;物動而吉者,兆吾卦之吉。然於鬧 喧市纏之地,人物雜擾,群物滿前,何事拓何物為吉?吾占卜之應,此又推乎理而合其事。蓋於群動之中,或觀其身臨吾耳目之近者,可以先見者,或以群事分明者 ,或吾之一念所在者,此發占之所用。若求名,則於群動之中,或於官府,或有文書及袍笏儀衛之物,則為得官之應。若占訟事,而忽逢笞杖枷鎖之具,則訟終不吉 。占病而不見衰麻棺槨之物者,病當無恙。凡此,所謂事事相關,物物相應,是以驗吾占卦之切要也。至若坐則應遲,行則應速,走則愈速,臥則愈遲,此則察其動
之端也。吾心本靜,人來占卜,起念以應之,即動也。以此動而測彼動,於此之念而求彼之驗,誠而神知之。知此者,可以知動靜之機矣。 喜,鵲飛適來,其喜將至;鵲飛已去,則喜已過去也。至於外應之卦皆然。其剋體之卦,器物方來,其禍將至,去則禍散。其生體之卦,器物方來則吉,去則吉已過
矣。其他應兆皆然。此為占卦向背至當理也。 歌發其蘊奧,皆理之必然者,切勿以淺近目之也。世問萬事無非數,理在其中,吉凶悔吝有其機,禍福可先知。其五行,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,生剋先為主;青、黃
、赤、黑、白五形辨,察要分明。
蓋多寓觀察之宋也。然有數端,人家可得警戒而趨避之,或可轉禍為福。偶不知所因而宥於數中,俾吾見之,則善惡不逃乎明鑒矣。 ,有田姓者,王姓者,韓姓者。若寅年三數、十二與一,共十六,加王姓四畫,得二十數,去八一十六,得四,震為上卦;又加午時,七數,總二十七數,去三八二 十四,得三,離為下卦。二十七中去四六二十四,余三為初爻,得豐變震,互見兌、巽。其田姓加以田字六畫,得水風井,變升,互見離、兌;其韓姓加入二十一畫 之數,得益變中孚,互見艮、坤。乃以各家之姓起數,隨各家之卦斷之也。不特起屋之年月日時加姓也,凡冠婚及葬事皆加一姓可矣。若婚姻,則男女大事,必加二
姓可也。極北之人無姓,亦必有名,不辨其字,則數聲音。又無名,則隨所寓也。 金,酉年月日,亦當有損失之憂。亥子水年月日,當有進益,或得水邊之財,坎生體巽也。寅卯年當大快意,比和之氣也。但家必多口舌之聒,亦為兌也。木體近春
。喜逢坎水,此居必能發旺。二十九年後,此屋當毀。蓋二十九年者,全卦之成數也。若非有兌在中,雖再見二十九年,屋當無恙也。 月日,主見此事,或因婦人而有損失。家中亦多女子是非。亥子寅卯之年月,卻主進益田財。蓋震木為體,雖不見坎,終是利水年。生體之氣,不見震巽,亦逢寅、
卯,為體卦得局之時也。凡有震有巽,寅卯與木之氣運年月,此居必大得意。亦主得長子之力,變重震也。二十二年復為火所焚。
。三十一年之後,遇申酉年,此居當毀。若非有兌,或有一坎,再三十一年,此居亦無恙也。
矣。破器之日,必申酉與占卜之年月日也。又畜養之物,又不宜乾、兌剋體。種植之物,乾、兌剋體,必不成,即成,亦有斧戕之厄。種植之物,宜見坎也。 也。 |
紫微人生-紫微命理•旅遊札記•生活學習[211.75.223.181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