詩曰
假君財物自當還,謀賴欺心他自奸;
幸有高堂明月鏡,請來對照破機關。
【現代白話文解簽】
解曰
先難後易,欺人自欺,反惹其禍,只可修心向善,暗助神明佑護,不可妄為。
問訴訟,終凶。
問婚姻,宜慎重。
求財,依本份。
斷曰
運勢:轉捩已至,再勞其心,動吾筋骨,必有成就。
家庭:人丁分散,交通所賜,時予連繫,結合吾族。
財利:目下平 穩,穩紮穩打,步步為營,即可足矣。
事業:孜孜不借,莫嘆辛勞,一點一滴,必有斬獲。
升遷:多行善德,毋忘善行,平素修身,加之積善。
姻 緣:天作之緣,合自天神,不宜強求,自認之可。
考試:十年寒窗,埋頭苦幹,堅心苦守,終獲出頭。
健康:舊疾復發,名醫在旁,火速求之,必可 治痊。
遠行:當面不宜,暫時守鄉,來秋時屆,看風使舵。
訴訟:伊人蠻橫,不可理喻,訴諸天理,必可勝訴。
失物:有尋著時,耐心覓之, 是為警惕,嗣後小心。
【傳統版解簽】
聖意
訟莫欺、依本份、病遇醫、名休問、婚慎求、事審論、孕保全、行人鈍。
解曰
此簽被人欺凌。暫時耐守。自可昭雪。如人負欠不還。多方謀賴。理曲在人。我何畏哉。自有清正官司在上。恰似高台明鏡。一經照察。機關立破。謀賴者從此敗 矣。此以見凡事當依本分。毋逞狡詐。本分到處可行。狡詐適自害其身而已矣。
釋義
借物當還。情理之常。謀賴欺心。情理之變。受欺者勢雖弱。欺人者天不容也。高台明鏡。比公正明決之官。明鏡足以察秋毫。明智足以摘奸伏。無有機關而不破 者。欺心者盍早悟乎。占事者或應在秋。或應望後。月圓時有驗。
解簽
有借有還是人之常情,借東西給別人,希望別人自己會奉還,然而他人存心狡詐,故意耍賴拖欠,你也無可奈何,幸虧還有天理,猶如高台上的明鏡,照亮所有真 理,也照穿了邪惡的機關,狡詐的心可以欺負人,但無法騙過天理,最終還是鬥不過天理,遲來的正義還是會來,得到平反,收回了借出的財物。此簽告誡天網詼詼,疏而不漏, 不是不報,時候未到,不可有故意占人便宜的心態。
東坡解
負人財物、欺賴自奸、幽有神鬼、顯有清官。一朝照破、難逃其禍、每事依心、無施不可。
碧仙注
本分公平、合天合地、若有虧心、神明共棄。
【占驗】
江右一人負屈,屢訟未勝。後遇山東趙耀為按察使,其冤始白。趙本清廉,且趙與照同,應明月照耀之義。
又(清)同治甲子(1864年)九月,發逆(太平天國)陷漳州城時,晉江令葉公為霖占此簽。至十一月,果有高提台帶兵來剿賊,應“高台”“破機關”也。
又一婦人往府口探親,回時遺失一釵,遍尋無蹤,因到廟占此。有為解曰:“何不再向姻家覓看。”婦從其言,果於外戚門前照牆腳拾得。銀釵己被糞穢遮蓋,惟一柄露出,故路人莫之知也。此“自當還”句之應巧甚。
【相關故事】
寇公任雷陽
宋•寇準,字平仲,下邽人,年十九舉進士。真宗時知同州,判永興軍,盡心民事。每曰:“有一時之閒,則有一時之滯。”後拜相決策,成澶淵之功。出鎮大名,貶雷陽。準內儉外奢,寢處一青幃二十年。仁宗朝贈中書令,封萊公。